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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那么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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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Anti-nfaircompetition) 是调整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已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成经济法的核心。在一些国家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辅助性法和法规在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1] 最早使用不正当竞争概念的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0条规定:“在工业或商业中任何违反诚实习惯的竞争行为都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1896年德国制定了第一个专门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最早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别法。 1993年9月2日中国第八届全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非常大。它是宏观经济活动中限制市场恶意竞争的有效法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立法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详细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作用为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创设和完善竞争环境,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以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竞争法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和兜底法。凡是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经营者的市场行为与竞争法所确立的市场竞争原则相违背的,均应依照该法进行规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该法的直接目的; (2)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 (3)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该法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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