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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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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受贿罪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受贿罪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产。但是,不应该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的物品,而应该看它是否含有财产或其它利益。这种利益可以在未来立即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的对象,财产必须具有物质利益,以客观形式存在。2、客观上,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4、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是故意受贿罪,过失不构成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的认定:(一)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受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受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括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当国家工作人员离开(退休)后,虽然职权丧失,但原有职权形成的地位便利不会立即消失。这为这类人成为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二)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受贿条件的认定,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三)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的认定,根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第388条,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无论亲属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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