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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指定:(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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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二)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三)未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五)未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六)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查的;(七)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八)其他违反规定的。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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