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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属于告知后处理的罪名,由法院受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原因是,侵占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告知处理是指被害人告知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知的一般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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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之后公安机关先决定是否受理为案件,受理之后才会考虑是否立案侦查。对于受理为案件,但决定不立案侦查的,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只有受理后,经查案值不够、犯罪事实轻微、对象死亡或无行为能力等情况,才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公安局不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1)不构成案件,不受理。比如自杀、自残。 (2)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比如因债务纠纷报警,口头告知其到法院起诉就可以了。 (3)虽然构成案件的性质,但依法原则上不追究责任的,不受理。比如夫妻打架、“民不举官不究”类的自诉案件,当事人不告诉的。 (4)报案主体或客体要件不满足受理条件的。比如报案称朋友被诈骗,但朋友不来报案的。 (5)对于受理后需要移交的案件。一般会在报案的时候建议报案人直接去有管辖的公安机关报案,因为如果公安机关移交案件,对方为了核实案件真实性,也会要求报案人再次前往。而报案人不配合,就导致无法决定是否立案。 (6)不能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的。比如声称信用卡被盗刷,但违反常识,坚称银行不给出具流水单的。
1、上海市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第三十二条侵占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侵占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侵占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2)侵占灾民、移民、受救助对象财物的。 2、我国刑事法律规范并没有统一的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只有关于处罚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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