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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什么权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什么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物业管理公司要履行的义务有: ①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②接受业委会和住宅小区居民的监督; ③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委会审议,并经业委会认可; ④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当然,履行一定的义务,也有一定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有: ①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②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③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④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⑤有权要求业委会协助管理; ⑥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⑦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知识拓展: 物业管理的业务类型 ①基本业务类:包括对房屋建筑、机电设备、供电供水、公共设施等进行运行、保养和维护; ②专项业务类:包括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消防管理、车辆交通等; ③特色业务类:包括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 ④经营业务类:房屋中介服务、装修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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