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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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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大会就解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大会作出解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很庞杂,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 1.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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