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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分情况而定,如果过继子女已经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则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如果过继子女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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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如果过继子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与生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他与生父母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不再存在,则可以认为过继子与过继父母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处理,享有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或者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扶助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自然,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也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说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已经没有了法律上规定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种种权利义务,其中包括继承。所以,养子女一般是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但是,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继承生父母的部分遗产;但是这种情况下,养子女并不是作为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来等额分配,而是根据《民法典》的特殊规定继承生父母的部分遗产。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并互相成为第一法定顺序的继承人。由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拟制血亲,继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所以继子女即使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也并不丧失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生父母不能继承过继孩子的遗产。在子女过继后,其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消除,不能继承过继子女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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