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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债务人追讨债权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需要多少,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可以参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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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解释(一)》第11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法律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代位权的行使主体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2、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客体,应是债务人非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对于非财产性权利和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因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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