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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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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所以,当员工自愿加班的前提下,企业需要足额支付加班费给劳动者,劳动者不愿意加班的,企业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不加班的事实就不产生加班费用的开支,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劳动者投诉的情况下,会根据企业的违法事实,开具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没整改的,再依法对企业做出罚款处理,罚款数额全数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国库)
首先,实行特殊工时制(含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是需要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批准后需要公示才有效。同时,在新员工入职时应如实告知其所处岗位的工时制度。如果两个都做到,那么实行特殊工时制是合法的。 其次,特殊工时制不是任何岗位都可以实行的。单位在申请特殊工时制时,一般都是一些有针对性的岗位,而不是公司所有岗位,所以这一点要清楚。 再次,如果综合工时制申请获得通过,那么关于一季度五百小时工时的问题,这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法的规定是这样的:每天工作8小时,每季度工作63.5天,因此每天8小时*63.5=508小时,因此500小时是合法的。 最后,关于入职第一个季度的问题,贵公司说第一个季度无论什么时候入职第一个季度都必须工作满500小时,这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对于入职不满一个季度的员工,其综合计算工时制季度内应该工作的时间应该是该季度剩余日期的分摊工时。也就是说如果是2月1日入职,那么其第一季度的工时就应该是500/3*2=333个小时,而不应该是500小时。 关于违反哪条哪款规定,这个可以参考《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但是这个里面也没有直接说明关于你提出的问题,但是法律讲究的是平等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按我上面的按剩余日期分摊工时的方法。
所谓加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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