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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回合伙企业投资款项

2025-01-06
2008年元月22日,彭某和何某各出资1.25万元共同在县城开一家理发店,并约定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各占50%的股份。2008年6月24日,彭某另投资5180元购买空调一台用于理发店,2008年8月23日,彭某再出资1万元用于支付房租。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理发店亏损。2009年8月7日,该店关闭,双方终止合伙。随后,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店及店内物品转让给他人。何某在收取1.5万元转让款后,独自吞下。彭某曾多次提出双方就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结算,要求按股份进行分配,但遭何某拒绝。于是,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返还其多出的投资款和应得的转让款共计1.51万元。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经核算并认可彭某应得回投资款等共计1.509万元。法院认为,原告彭某与被告何某终止合伙关系后,双方应按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被告收取的1.5万元转让款是合法的,因此法院应支持原告诉求,要求被告返还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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