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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证据,需要区别对待。 一、一般来说,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能请求法院退回证据原件。 1、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应当提供证据原件,法院判决后,原...
这些证据应该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提: 1、证明损害事实的过程、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和物证; 二、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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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需提供下列证据: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 3、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 4、病历本、检查检验报告等; 5、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的相关证明; 6、需要的其它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2、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3、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4、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5、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7、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 8、被损害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9、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额、数量、质地、新旧程度、价值(贵重物品需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10、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证据。 11、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事实及责任的认定。 12、死者生前所赡养、扶养、抚育人员的有关情况说明。 13、必要的丧葬费用支出凭证。 14、肇事司机是否系职务行为。 15、车辆的行车、运营执照,司机的驾驶执照。 16、如被损害车辆系出租车,需提供车辆承包协议。 17、被损害车辆的保险证明。
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及处理都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通过调查、收集、运用证据来实现。所谓证据就是指能证明事故事实的一切客观真实的材料。交通事故中的证据分为以下七种:第一种证据,鉴定结论。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交通事故中某些专门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意见。通过鉴定结论,对于鉴别物证、书证的真伪、性质,确定证言、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及发生事故的车辆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第二种证据,勘验检查笔录。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员等进行检查后所制作的各种记录,是调查、检查过程、方法和检查结果的文字记录,这些记录是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第三种证据,视听资料。可用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录音、录像、磁盘等视听(音像)资料。第四种证据,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它是以客观存在的物品形式、特性以及外部特征来起证明作用的。如交通事故中的当事车辆,在车辆上的撞击痕迹,道路上的制动拖印以及划痕等,都是物证。第五种证据,书证。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的。如驾驶员的、提货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关信件等都属于书证。第六种证据,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最常用的,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第七种证据,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包括驾驶人员、受伤人员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叙说自己在发生事故时的经过或者申辩自己有无责任及为自己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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