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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管理。...
对进口废船舶,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免于提交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和装运前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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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对已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按照诚信管理的原则将已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分为A、B两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装运前检验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申请成为A类装运前检验机构:(一)从事检验鉴定业务5年以上;(二)具有与装运前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及检测设备;(三)具备按照中国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检验的能力。(四)遵守,重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承诺,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服务质量稳定。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列入B类装运前检验机构。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所供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一)1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的;(二)检疫不合格并具有较大疫情风险的;(三)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检总局办理变更手续的;(四)注册登记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五)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六)现场检查发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对源自特定国家(地区)、特定类别的废物原料,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预警类别采取加严检验、全数检验或者不予受理报检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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