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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去民政局办理了备案,离完婚才有效。而且考虑到一些事情,离婚协议内容也要下功夫。如有需要我可以帮您拟定完善的离婚协议。离婚的话有两种方式,...
这个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婚前协议,就好像是订立一个合同一样,只是订立合同的双方身份上有一定的特殊性,但都是需要满足订立合同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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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公证协议书与其他的协议书并没有多大的区别,夫妻财产公证协议书的标准格式与普通的协议书标准格式相同。如: 1、首部要写明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 2、正文要写明想进行约定的婚前、婚后财产的范围、名称、数量、种类等,并对上述财产的归属及使用作出约定。同时也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处分产生的收益如何分割。 3、最后,在落款处,男女双方需签字认可,并写上签订协议的时间。实践中,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先空着,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的面前签字确认。
对于忠诚协议,目前法学理论界有二种观念:第一种,此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第一、此类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这是一个默示“排除法院管辖”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保护。第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理由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第三、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理由是在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钱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果。第四、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第五、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第一、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同时,新婚姻法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第二、只要“婚姻协议”在制订时,婚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赔偿数额有可行性。同时,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该认可它,法官就应该采信它。
第一、所谓的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子女抚养、抚养费与探视、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院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第二、离婚协议书的书写,没有固定的标准和模式,但是,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三是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第四是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第五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第六是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第七是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第八是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第三、是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的法律专业性很强,而且每个当事人的情况和需求都不同,最好请专业婚姻律师来起草和策划,否则自己从网上下载的所谓模板会给自己带来无穷的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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