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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和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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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新标准的准确性有待考察,现在对于征地还是以《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来进行规制。耕地补偿包括三部分,地上附着物,人员安置费,土地补偿费,法定最高是前3年年均产值的30倍,具体看你们双方协商。集体土地的房子,货币补偿最低建筑成本价,还会置换宅基地或者地价补偿;房屋置换,同区位最低按面积拆一还一。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范围为:全州纳入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范围内的土地,征地时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其余的区域采用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新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农建设用地占用国有家用地、未利用地涉及到补偿时,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各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公布的标准。对少数地区原实际补偿已高于新标准的,不得以执行新标准为由降低补偿标准。其中,补偿倍数与征地统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相对对应,一个区域内原则上只有一个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之和不得低于公布的补偿倍数。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照新制定的标准进行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而在标准公布实施后半年内上报用地审批材料的征地项目,按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而在标准公布实施半年后上报用地审批材料的项目,一律按照新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重新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对跨不同区片的征地项目,交界地带的补偿标准以相信相邻区片的平均补偿标准作为参考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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