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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人要求债务加入的,只要债权人同意,即可生效。 2、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
所谓担保是担保的未到期的债务,不存在担保已到期的债务,对已经到期的债务承担担保没有意义,此时的担保可以说的是债务加入。(最高院判例意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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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之外的人加入债务成为债务人之一,该加入人无处追偿其承担的债务,新加入的债务人是最终的债务承担者之一。而担保人是在主合同之外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的成立的担保合同关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其承担的担保责任,即担保人不是最终的债务承担者,最终债务承担者是债务人。 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其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 1、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 2、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而债务加入不适用保证期间的保护; 3、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并无偿债顺序上的先后; 4、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后,是否可以向原债务人追偿,现行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
在债务加入中,当第三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时,如果第三人不愿意,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加入,又称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合同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之外的人加入债务成为债务人之一,该加入人无处追偿其承担的债务,新加入的债务人是最终的债务承担者之一。而担保人是在主合同之外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的成立的担保合同关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其承担的担保责任,即担保人不是最终的债务承担者,最终债务承担者是债务人。 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其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 1、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 2、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而债务加入不适用保证期间的保护; 3、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并无偿债顺序上的先后; 4、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后,是否可以向原债务人追偿,现行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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