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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
非婚生子女可以追讨抚养费。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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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问题,应分两种情形考虑: (1)女方隐瞒真实情况,男方受欺骗而抚养非亲生子女,称之为“欺诈性的抚养关系”。男方在受欺骗、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至于处理时具体金额应如何计算,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各自的经济收入,负担家务和离婚时共有财产的处理等情况酌定; (2)男方知道真实情况并自愿与女方抚养非亲生子女。 针对第二种情形,虽然女方所生子女非男方亲生,但在男方知情自愿的情况下,非亲生子女受男方抚养之日起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养父子女关系,并非为女方欺骗男方抚养非婚生子,故离婚时无权向对方追索抚养费。
虽然对非亲生子女进行了抚养,但并不存在血缘关系或拟制血亲关系,所以对非亲生子女不应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抚养了,应属无效行为。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而且,夫妻关系存续有效,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必然要承担另一方违法行为所致的后果。 因此,有权要求返还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可以追讨以前的抚养费。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其具有抚养义务。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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