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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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