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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答辩人:XXX,女,汉族,1977年07月07日生,住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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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一方对于另一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必须进行答辩,当事人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之后,另一方可以选择进行答辩,也可以不答辩,这个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一般情况下另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都会选择进行答辩的。
答辩人:鄢*明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忠 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县开源路与31*国道交叉口 被答辩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义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道2*号 现因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事实与理由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012年10月20日,被答辩人和高*见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协议书,被答辩人将郑州枫杨外国语学校教师公寓、图书馆等项目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包给高*见。2012年11月26日,高8见和刘*岭合伙将该项目承包给答辨人,答辩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约定义务,2014年1月16日,经过刘*岭、高*见以及被答辩人在该项目的负责人对工程量进行决算,数额已经非常清楚。 答辩人和刘*岭、高*见签订的劳务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便双方没有合同约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也应当管辖本案。 我们认为,被答辩人只所以提起管辖权异议,实在是滥用诉权,恶意拖延诉讼。恶意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综上,被答辩人所提出的管辖异议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故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鄢*明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张* 二0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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