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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2021-11-29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共同生活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承担的债务。其范围大致分为以下类型:(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承担的债务;(三)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承担的债务;(4)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费用的债务;(5)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的债务;(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债务;(7)夫妻协议约定的债务为共同债务。那么,回到问题上,道路交通事故中侵犯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应该从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来分析。目前,学术界和审判实务界大多认同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所属的二元理论,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考虑。所谓运行支配,是指谁有权支配和控制机动车的运行?;而且运益的归属是谁从机动车运营中获得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可以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被盗机动车事故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和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出卖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等。,都体现了这种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基本思路。从上述可见,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负的侵权之债,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不应该认定。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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