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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对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立案规定是: 1、造成了战斗失利的、 2、造成了任务失败的、 3、造成了人员死亡3人以上的、 4、造成重伤1...
认定本罪时,要区分本罪与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客观上都可能因未尽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其区别在于前者所未尽的职责是指挥人员基于部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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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面临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危急情况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据当时自己部队(分队)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及所担负的任务,有条件组织救援却没有组织救援。[1]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造成战斗失利的; 造成阵地失陷的; 造成突围严重受挫的; 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立案条件是: 1、造成战斗失利的; 2、造成阵地失陷的; 3、造成突围严重受挫的; 4、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5、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战场上的友邻关系。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各部队在战场上虽然所执行的任务有所不同,但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应该在上级的统一指挥下,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密切协同,互相支援,共同完成作战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斗概则》第10条明确要求各参战部队要“在统一的意图和计划下,按目的(任务)、时间、地点协调一致地行动和相互支援”,“进攻时,各部队应主动配合发展顺利且有决定意义方向上的部队行为;防御时,各部队应给主要防御方向和处境困难的部队以积极支援”,“应充分发挥战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上级总的意图下,独立自主地完成任务,并主动地配合和支援友邻的战斗”。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的行为不顾大局,使友邻部队遭受不应有的损失,破坏了我军在战场上的友邻关系,妨碍实现上级总的作战意图,将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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