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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务机构,配备动物防疫管理人员,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并按照...
屠宰、出售、运输动物以及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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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核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二)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而未检测或者实验室疫病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四)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或者未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五)分割的动物产品不具备可以加施检疫标志的包装的;(六)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设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确定运营单位及其相应责任,落实运营经费。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并将运营单位的责任区域和位置、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投资建设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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