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需要具体审查安全事故的产生原因,是第三方的责任,还是学校教育管理上的责任,受伤学生的年龄是在10周岁以上,还是10周岁以内,学校的责任范围或承担责任的过错原则均不同。还要分学生受伤是在校内还是校外,校外还要分是否是学校组织的还是学生自己的原因受伤,学校组织还要分是否经过了严格的审批程序等。还有学校的安全方面的制度措施预案是否完毕等等。 2、我本人长期担任10余所中小学的法律顾问,处理过多起学生伤害事件的典型案例。 3、你还有不清楚的,可以预约见面咨询,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专职律师潘成东,事务所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0号万科钻石广场A座8楼818。
学生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要看具体情况:根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十岁至十八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39人已浏览
317人已浏览
235人已浏览
18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