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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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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进出口化妆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XX有关规定执行。
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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