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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2、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目前挪用公款立案的数额较大标准为三万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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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挪用公款属于个人使用,开展营利活动或者三个月以上未偿还,金额超过5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金额较大;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金额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200万元以上;(二)挪用救灾、救援、防洪、优惠待遇、扶贫、移民、救济特定资金,金额超过100万元;(3)挪用公款不退还,金额超过100万元;(4)其他严重情节。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挪用公款、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营利活动、挪用公款、三个月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个人挪用救灾、救援、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中的数额较大是指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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