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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上很难追究学校责任的。 1、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学生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对在校未成年...
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发生伤害事件,主张学校担责的当事人,应举出学校有、管理过错的证据,如不能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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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监护责任,还是承担一般过错责任,此是相当一个时期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以往倾向性的且多为司法实践所接受的观点认为,自学生的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之日起,学生家长即与学校建立了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委托监护关系。因此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不论学校对在校学生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否存在过错,学校都应承担未尽监护之责的责任。
在以下情况下,学校无需承担学生人身损害事故责任: 1.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发生的 4.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对发生学生损伤事故负有责任地组织或许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地相关规定,承当相应地损伤赔偿责任。学生损伤事故赔偿地范围与规范,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地相关规定肯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以为学校有责任地,能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度相关规定,提出相应地调解计划。对受损伤学生地伤残程度存在争议地,能够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地专科医院或许相关机构,依据国度规定地人体伤残规范进行鉴定。学校对学生损伤事故负有责任地,依据责任大小,恰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当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损伤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地其她事项。 如有不明白的,可以来电,免费详细咨询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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