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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要注意:1、原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转让,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2、由转让方(原股东)与受让方(新股东)之间签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形: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3、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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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正式的所有权转让合同。在这个阶段,1、除了股票转让价格不能变更外,支付条件、支付期限等内容和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的变化。否则,由于构成阴阳合同,有可能受到其他股东的异议,被法院取消或认定无效。2、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3、为了维护受让方的权益,在合同中约定目标公司因股权转让前的行为受到国家机关处罚或被他人索赔时,受让方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解除合同,并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4、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仅签订《所有权转让合同》并不意味着受让人取得了目标公司的股东资格,新《公司法》第32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名单和工商注册在确认股东资格方面的对外效力。从履行所有权转让合同、合理保护转让人、转让人权利的角度来看,这两项工作应尽快进行。另外,公司股东名单的变更和工商登记的变更需要目标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协助,如果目标公司和其他股东拒绝协助相关工作,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的诉讼。
一是原则上转让股权必须签订转让合同,注明转让的种类、数量、过户时间、转让款支付办法和时间、债权债务的处理、法律责任的归属等内容。有的民间小企业特别是农民入股的企业,由于多种原因造成个人股权转让基本上没有签订合同,而是口头协议或说说,只要资金过户了,转让便实现。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确认的办法要么有人证明,要么在企业财务处理上有记录。 二是企业章程改变。按照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企业股东变化的,要到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没有变更登记,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转让。当前民间小企业中,个人股权转让存在没有变更登记的现象,企业章程、工商登记均是原来的,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则责任仍属原股东。 三是转让款已经过户。过户的确认,涉及收入实现的确认原则,而这恰恰是没有明确的法律缺陷。通常的理解是,除经营所得(即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外,个人所得税其他应税项目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收入的实现与否,但在具体认定上还比较复杂。笔者认为,中,有以下情况的均属收入的实现,第一是现金的实际转移,如通过银行过户(有银行过户凭证),或有人证明的私下现金转移,或支付原股东应当支付的债务,或帮助原购买其所需的财产、物资等。第二是财务账上有明确的会计记录且有签字(分录、凭证)。当然,款项过户的方式方法要与合同载明的办法联系起来考虑。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应当可以确认为股权转让的完成和转让者收入的实现并据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某一条件未履行完毕,又因执行仲裁或其他原因最终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不能确认转让的完成,也不能确认个人收入的实现。如能提供详细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周详的回答。
公司股权转让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2、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 3、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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