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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目前行政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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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非法经营食盐、烟草制品、出版物等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的物品,侵犯了市场秩序,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认定非法经营罪,重点在于非法经营行为,难点也在于非法经营行为。特别是带有“口袋”条款,更为法律适用带来随意性。那么具体来说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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