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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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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养、选拔、调整和配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民兵工作的任务是:(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民兵武器装备的修理,农村的,由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城市的,由配有武器装备的单位负责。上述单位不能修理的武器,由军分区、省军区、军区修械所(厂)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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