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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索》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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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为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的判断和处理。
行政复议所针对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这类证书通常是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职业的前提条件。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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