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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国家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了处理时不仅要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还要考虑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考虑...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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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国家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了处理时不仅要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还要考虑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并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责任事故认定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二)诊治工作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五)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六)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八)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十)检验、放射、病理等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十一)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用麻醉药过量以及不认真观察病员用药后的病情变化,违反操作规程的。(十二)医院领导、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员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拖延时间,而影响医疗护理工作的。(十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的。
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标准: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必要条件是: 医疗事故行为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必须有过失。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3、对患者造成伤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4、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视为医疗事故。若发生多因一果,必须具体分析各自的原因和作用,慎重判断。5、医疗事故行为人必须是经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 二、事故责任的申请由当事人提出,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3、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分类1。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引起的。2、主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引起,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失起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大部分损害后果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医疗过失起着轻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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