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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果是对劳动能力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如果是对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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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果是对劳动能力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如果是对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去法院起诉。
1、劳动者如果是对劳动能力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如果是对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去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申请人超过15天后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的,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同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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