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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指定的,由国家认监委撤销指定,并予以公布。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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