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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由法院判决确定的,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子女,对子女不利的,可以单独提起探望权诉讼请求法院中止探望权,但是必须是探望的行为不利...
1、孩子归谁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了,诉讼解决。 2、给孩子的抚养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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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有监护权的人不让孩子见面,没有监护权的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视权。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拒绝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和母亲,有子的权利,对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如果一方不履行协助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起诉处理。
离婚期间男方不让看孩子,可以有三种方式来解决: 1、有果必有因,把不允许探视的原因找到,沟通化解问题,变拒绝为配合;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拒不协助履行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协助执行探视权; 3、起诉维权。离婚时,没有约定探视或约定不明的,可以通过起诉方式维权; 4、探视过程中发生争议,也可报警予以协助。 民法典规定,不直执行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并且不可阻拦。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当事人如何行使好探视权,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同时成立。二是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三是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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