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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是建立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和专门机关、诉讼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在控诉、辩护和裁判在刑事诉讼中...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是确立了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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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在当代社会退回补充侦查只能够说明一个问题,就是相关的一个案件的材料还不足以达到可以移送给法院来进行审理的一个程度,所以在这种状况之下,最主要的就是收集尽量多的材料证据,然后再次来进行一个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包括一般性法律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包括特殊诉讼原则,如侦查原则、检察权等。具体的有: 1.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格执法,刑事案件都很严重,所以不能有徇私枉法。 2.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个人或其他团体不能参与,各个机关各司其职,也不能混淆,法律工作都要其严谨性。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是指有重大嫌疑的人,而不是罪犯,他们有权为自己辩护,这是他们的权利。 4.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更不能私自对人处以私刑,法院是辩证是否有罪的场所,必须经过法院审判才能定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还有很多,可以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获得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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