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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
律师会见当事人需要提交材料: 1、律师的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律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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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行证明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书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信要求会见被拘留的嫌疑犯、被告人的,拘留所必须立即安排会见,不得超过48小时。但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种事件,在调查期间辩护律师想见到被拘留的嫌疑犯的,调查机关必须特别允许。请注意,这种限制只限于调查阶段,到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的会见不受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七)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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