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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因在诉讼中作证而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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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程序违法了,建议你请个律师介入吧!
1、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刑法》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法律解释:依据刑法64条,法院可以视不同情况在判决主文中作出“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上缴”的判决,成为日后涉案财物的执行依据。对于“返还”、“没收”、“上缴”而言,“追缴”、“责令退赔”为其明确了对象,故刑法64条的基础是“追缴”、“责令退赔”。正确理解“追缴”、“责令退赔”是正确理解刑法64条的保障,比较权威的理解是“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通过盗窃、抢劫、贪污等犯罪所得的公私财物,以及通过非法经营获得的非法利润等,如果这些赃款、赃物还在,应当予以追查收缴。如果其中的财物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如果没有被害人的,则应当及时上缴国库。如果赃物、赃款已经被处置无法返还被害人的,应责令犯罪人按价退赔。”所以案件审理需查明赃款赃物的去向,视情况判决: (1)对于已扣押在卷的赃款赃物,可以直接判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 (2)对于有证据证明赃款赃物的下落,尚未能扣押在卷的,省院的精神是“对判决、裁定时尚未追缴或退赔的赃款赃物,应明确数额,在判决、裁定书主文部分写明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这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但可以帮助理解、适用刑法64条。 (3)对于有证据证实赃款已被挥霍,赃物已无法追回的案件,就应当直接判决“责令退赔”,数额即是认定的犯罪事实中的有关数字。某些案件如盗窃后低价销赃的,应判决“追缴”赃款和“责令退赔”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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