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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三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第三人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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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第三人的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根据该条文规定,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只有两种:一是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二是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正是基于这样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在审查立案阶段,如原告在行政起诉状上直接列明了第三人的,通常会被要求删去诉状上的第三人,而由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查明情况再决定是否追加,如果原告不同意删去,则不予立案。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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