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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判刑标准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氯仿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
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知道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立案追诉。使用盐酸克伦特罗(通称瘦肉精)等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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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3、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构成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的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判刑处罚标准为: 1、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境(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1-苯基-2-丙酮超过5公斤;(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及单方制剂超过5公斤,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超过100公斤;(三)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超过10公斤;(四)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超过20公斤;(五)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超过150公斤;(六)醋酸酐、三氯甲烷超过20公斤;(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超过40公斤;(八)其他用于制毒的原料或配剂相当数量。非法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照前款规定的立案诉讼数量比例转换为一种制毒物品,累计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当立案诉讼。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立案追诉。实施走私制毒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获易制毒化学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是被欺骗的除外:(一)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二)以藏匿、夹带、伪装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三)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丢弃货物逃跑的;(四)以伪报、藏匿、伪装等欺诈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五)选择没有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六)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交付手续的;(七)以其他方式隐瞒真相,逃避依法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知道他人实施走私制毒物品犯罪,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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