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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直接撤资,如果股东想退股,需要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减资或者公司清算加以实现。公司清算的情况下,首先要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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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二、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六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债权。 四、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六、终结清算工作。 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为了有效保护了持有不同意见的小股东权利,对大滥用权利进行了有效制约,新《》规定了股东退出机制,新《法》第75条规定异议股东的回购权,具体如下:对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清算流程为成立清算组;接管公司;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处理与清算与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清偿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宣告破产;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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