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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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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期限是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裁量的,写在决定书中。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个复议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受理之日是指应当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接受申请人申请之日。在这60天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完成受理,要求被申请人回复,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查明事实和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完成书面报告,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首长决定或者决定,最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公正、适当作出结论。《行政复议法》规定60日期间的目的是督促行政复议机关立即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于节省时间和人力,提高行政效率,使复议工作不迟延,尽快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维护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在于增强人们的法律观念,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60天内,不按工作日计算,具有不间断性,因此节假日在期间中间不扣除。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有关规定执行。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周六、周日等节假日和公休日不排除在期限之外,只规定期限最后一天为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第一天为期间届满之日。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天的除外。也就是说,其他单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天的,应当按照单行法律规定的具体期限办理。例如,《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最终裁决,即为复议,期限为十五天。第三,行政复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于案件本身比较复杂,比如涉及的问题很多,有很多实质性的问题需要研究或者花更多的时间去搞清楚,以及其他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且必须完成的工作,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作出复议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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