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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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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镇、乡人民政府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未达到以下要求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一)选址意见书自取得之日起满一年,建设工程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满一年,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未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者开工建设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一)拟建工程的相关证明文件;(二)依据测绘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现状地形图;(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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