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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
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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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2、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简而言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额超过5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尚未销售,价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标准的三倍以上,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价值总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2、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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