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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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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法官向下列部门报告:1。法院纪律检查部门负责指导法院的纪律检查和监督工作;监督法院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上级决定和规定;受理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指控和报告,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和处罚;接受检察官拒绝接受处罚决定的上诉。2、上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更准确地表达了监督与监督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由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案件本身认为法官非法判决的,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判决生效的,可以申请法院再审纠正。3、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同级党委的决定必须经下级党委批准。4、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指控和举报;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的上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机关受理的上诉。法官明显违法判决的,可以向法官投诉举报,由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工伤认定并不需要向安监部门进行报告。只要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即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因此,发现传销行为,应当向传销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对将他人骗往异地、限制人身自由从事传销的,可向传销行为地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传销行为时,应当尽可能了解掌握传销活动的详细线索,包括上课的具体地点、时间,传销头目、骨干和参与人员的住宿地点,传销活动的公司名称,其具体行为的方式及书证、物证等,以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传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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