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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的依据是: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名依次连接,属于连续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应当连续。...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7-15天去公户所在银行进行兑现,带上公司三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要写上名字,记住一定要字迹清晰一笔一划,不能有一点潦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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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据的一种延期支付票据,票据到期银行具有见票即付的义务;票据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票据期限内可以进行背书转让。 由于有银行担保,所以银行对委托开据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有一定要求,一般情况下会要求企业存入票据金额等值的保证金至票据到期时解付,也有些企业向银行存入票据金额百分之几十的保证金,但必须银行向企业做银行承兑汇票授信并在授信额度范围内使用信用额度,如果没有银行授信是没有开据银行承兑汇票资格的。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银行作为底卡进行保存;第二联由收款人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为存根联,由签发单位编制有关凭证。
不连续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最常见的错误。主要有以下不连续情况:(1)名称与印章完全不符。背书的前手和后手的签名没有相同之处。举例来说:甲转让给乙,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上了丁的印鉴,乙和丁显然不是单位。背书名称与印鉴有些不符。背书的前手和后手的签名缺字或多字或不清楚。比如甲方转让给XX有限公司,印鉴部分是XX有限公司,印鉴中有股份二字。或甲转让给乙,乙的印鉴盖不清楚,导致无法辨认。因此,连续性无法识别,影响了解付。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当我们处理不连续背书时,往往需要开具相关证明。当我们不能开具证明或证明不被认可时,我们也需要利用我们的追索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在提示付款期限内,请求填写错误的背书人出具证明,部分银行要求错误背书人划掉填写错误的背书人名称,并加盖法人章和财务章。因此首先咨询委托银行或承兑银行比较保险。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失去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对承兑人或付款人没有失权。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当在作出说明后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如果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在作出说明或补充相关证明后付款。二、如无法出具证明,或出具证明后,银行仍拒付,可要求银行出具拒付证明,以便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特别注意行使追索权的期限,超过期限不能行使追索权,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和麻烦。《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支付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起诉之日起3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 按照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申请办理承兑手续时应向承兑银行(出票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由承兑银行从出票人存款户中扣收。按照现行规定,承兑银行一般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0.5‰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 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通行计收标准是票面金额的0.5‰,但这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可以围绕0.5‰进行浮动。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第八条提到的由“发改委会同银监会要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服务项目及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但具体实施的标准和办法仍未发布,造成基层行缺乏可操作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暂行办法》已明确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收费属政府指导价格范畴,根据政府指导价的定义,中国票据网认为,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收费可以实行浮动,但浮动幅度多大权限在发文单位,承兑行可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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