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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有关机构、高等学校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国家支持高等学校、院校和各类职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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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订立、变更和解除,依法自主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中小企业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应当依法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保障职工享有休息、休假、女工特殊保护等权益,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调整资金结构,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资金结构,为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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