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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不予起诉的案件是否会留下案底?

2024-12-09
关于检察机关依据不予起诉决定对涉案当事人处理结果的影响,需要考虑案件特殊性质。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首先,如果经查证犯罪嫌疑人并未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仅因程序原因,检察机关同意不起诉处理,那么这名当事人将不受案底困扰;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并非因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宽容处理,而是因其罪行轻微或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所述的特定情形之一而获得不起诉决策,那么这名当事人应当承担原本的案底记录;简而言之,检察机关基于犯罪嫌疑人案件性质判断而取消公诉,并不会产生案底。然而,如果检察机关在考虑案件处理时,基于可能涉嫌打击报复等因素而未能追究其法律责任,那么该名当事人将会留下案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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