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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抵押担保的时候,一般都需要约定担保期限,那么,担保法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该怎么办呢?《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将这种情况视为“约定不明...
一般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属于担保期不明确的协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担保期限是确定担保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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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借款期限。如果不能协议补充,贷款人可以随时催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首先要看担保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可以参见以下法条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合同期限约定不明时,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其次,《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如果《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履行期限,那么,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就是说,债权人、债务人应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协助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必要的用于准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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