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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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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不出庭的情况是存在的,但需要知道的是,对于离婚类的诉讼案件,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问题等处理,双方当事人是必须到人民法院参加审判的。 1、离婚案件一般不能缺席判决。因为离婚诉讼涉及到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且离婚案件必须调解,因此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2、如果诉讼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因此属于可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缺席判决的态度是非常慎重的,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缺席审理:一种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的,另一种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 一般情况下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离婚案件除外,属特殊情况下必须到庭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但该规定对哪些情况下被告必须到庭并没有详细说明,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拘传措施是非常罕见的。
法院按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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