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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反复强调,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但在个别地方土地承包关系仍不够稳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承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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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立法的关键条款和核心内容。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要的一点就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从而使广大农民真正感到他们承包的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有保障的,从而使他们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同时,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又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把这一规定作为原则上不能收回的补充。所以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当然,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自愿交回的。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按照其约定;(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三)承包方依法
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的土地。本案中,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把你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这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即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土地。虽然收回土地的行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但该事实行为,并未得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当认定收回土地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沈七七给他派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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