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是股东通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以相关股东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分配虚假利润;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其出资; (3)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以相关股东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出资;(3)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因此,除了满足上述情况外,还必须证明公司权益因上述情况而受到损害。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是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三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四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五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六是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七是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具体请参照《公司法》。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2人已浏览
512人已浏览
283人已浏览
22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